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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①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事先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③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④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不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⑤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承担接待的旅行社未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
⑥外商投资旅行社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旅行社擅自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执法主体:长治市文物旅游局
处罚类型: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旅游局依法处理。
执法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