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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因代表行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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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需要在代理的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果没有代理权或者越权进行代理活动的,对被代理人利益造成侵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法人因代表行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法人因代表行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没有效力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职权由法律和章程规定,对外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能,因此,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所为的行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理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另外,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即使是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也将发生效力,因为善意相对人不应当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是指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够代表法人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的机关成员,他们同法定代表人一样对外实施职务行为。按照《合同法》的精神,我们认为,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行为也应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人内部的成员都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除了法律、章程规定能够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以外,其他人员要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获得法人的委托授权,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法人从事经营活动,他们与法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二、签订代理合同要注意什么

由于合同的签订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所以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在社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订立合同之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资格、信用状况,留意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末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单位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是否与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迹象、有否濒临破产或经营境况日益恶化的迹象、有否违法经营范围、有否信誉欠佳的中介人牵线搭桥、有否高额回扣引诱、有否劣迹或商业丑闻等,订立合同者最好到对方单位亲自察看一下,不要轻信电话、传真或亲友的言辞。

(2)订立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资格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明,如核实对方的工作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向对方单位去电核实,不要有难为情或不近人情的疑虑,须知一时疏忽会酿成巨额损失;了解对方的为人处事风格,是否确为对方单位的现职人员,是否熟悉本单位的有关情况(如行政人员、组织机构、产品性能、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熟悉订立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否有恶意串通之嫌或诋毁其本单位信誉或负责人的情形,订合同切忌急于求成或因小恩小惠勉强签订,因为一旦合同不被代理人追认,合同的一切后果可能就由订立合同的经手人来承担。

(3)严格审查合同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合同的内容、条款,形式要件指合同是否需要报批、公证、见证(签证)或出具确认书以及相关的签章是否准确、完整、合法。合同条款要注意关键条款是否讲清楚(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商榷、取舍应当取得双方负责人的意见。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注意签字盖章与签约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授权人)是否相符,现实中常有因一字之差而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也要注意订立的时间以及订立后还需要做的辅助工作,如交付定金、合同报批等。

(4)最好对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由其他机构来共同承担代理风险。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对合同进行公证和见证时,一般都要求合同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书,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进行“第二次审查”,这样,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可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来了解自身无法获悉的信息。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法人因代表行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没有效力”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合同法的精神,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行为也应有效。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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