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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出资形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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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出资的方式作出了规定,新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实行的是预缴制度,而不是补缴制度,大大减少的股东的负担,那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态是什么?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公司法规定出资形态是怎样的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如<<德国股份法>>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规定得较为灵活.

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为此而收受价金,该价金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这包含现金,付款证书,已提供的劳务,提供的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

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二、出资不实股东应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发起人协议自然对所有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协议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在公司成立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抑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故而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和公司都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必须充足,否则构成违反股东承诺。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第84条第2款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违反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而未缴足出资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当属严格责任,无论瑕疵出资股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皆应对公司和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差额补充责任既是公司的法定责任,不以公司设立者的约定为必要,亦不能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亦是一种连带责任,全体公司设立者中的任何一人对资本不足的事实均负全部充实责任。之所以使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有三:其一,如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存在出资瑕疵情形,原本应该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但若按无效处理,不但辜负多数股东或出资人与其他人对公司成立的期待,而且重新设立公司将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因此通过设立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连带认缴的资本充实责任,可以回避公司不能成立或设立无效情形的发生。其二,我国公司实践已经证明,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对虚假出资行为的发生往往是明知的,甚至参与共谋、以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既然存在过错,自应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其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法律要求的诚信原则。其三,设定连带责任制度,不仅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在公司设立者之间产生互相监督、自觉约束的制约力,减少诸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之类现象的发生。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公司法规定出资形态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的形式有很多,包括货币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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