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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是法人现在不承认是个人行为那是职务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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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在向他人借钱的时候是以个人的身份,后来债权人催还款的时候,法人又会要求对方向公司催还款,而不是自己处理。这时候借款方会不承认自己的个人行为,那么,借款方是法人现在不承认是个人行为那是职务行为吗?若悠网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借款方是法人不承认是个人行为那是职务行为吗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的对外民事行为并非都是职务行为。

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个人行为;以公司名义借款,且借款协议上盖有公司公章的为职务行为。

公司法人贷款不还股东会承担什么责任?

1、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

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

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

2、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

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责任的。

这里所说的无限偿还责任,指的是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债务,就会追加到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

3、担保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借款方是法人不承认是个人行为那是职务行为吗?在借钱给法人后对方不承认还款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积极快速的来进行解决。若悠网上面有许多了解债权债务问题的律师,弄不清楚借款方身份有需要的人们不妨来网站上咨询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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