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法。在联营中,联营各方地位平等,主要是以合同或章程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协调经营活动,联营主要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到80年代后期以后,随着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联营的发展已处于低谷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以下三种形式:
1.法人型联营,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法。《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法。”根据这种联营所形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法。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以规定法。
2.合伙型联营,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法。《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法。”根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法。
3.合同型联营,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法。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法。《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法。”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