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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的备案构成法律上的公开吗?
专利法意义上的“为公众所知”,是指公众中的任何人想要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有关技术内容是否“为公众所知”是判断是否构成现有技术的基本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是否当然构成专利法上的“为公众所知”,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认定。参加这次研讨会的专家普遍认为,标准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相关的技术信息,有的标准还可能包含技术秘密煵荒芗虻サ亟鲆杂泄丶际跣畔⒈荒扇氡曜迹就认定其已经公开并且进入公有领域。尤其是对于企业标准,从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的立法现状、实践操作和交易习惯来看,不宜直接认定企业标准因备案行为本身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为公众所知”,除非确有证据证明该备案的标准已经向社会公开或者公众可以随时自由获得。即关键要看标准管理部门和制定标准的企业对备案的标准本身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专家还指出,有的企业标准属于常态公开,有的属于常态不公开,有的是否公开并无常态,需要个案分析。鉴于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最近申请再审的一起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已经涉及此问题,专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尽快明确有关审查判断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