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经营业务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可以连续计算的至少24个月的业务发展情况,包括:
(1)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研究开发简要历程;
(2)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水平、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
(3)市场开发和拓展情况;
(4)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式;
(5)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主要业务、产品收入额及在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中所占的份额;
(6)如跨国经营,且境外产品收入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应按国家或地区披露主要业务、产品收入额及所占比例;
(7)投资收益占公司利润总额10%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被投资企业前24个月的主营业务内容及收入、核心技术、主要资产、主要负责人等;
(8)与他人合作业务的合作方及合作条件。公司还应当披露前24个月内的活跃业务记录,包括盈利或亏损情况。
公司若在境外地区进行经营,应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若公司在境外拥有资产,须详细披露该资产的金额、所在地、形成过程、对它的经营管理以及获利情况等,并应当披露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出现过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等。公司在境外有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还应预估并披露如发生质量责任纠纷可能带来的赔偿责任及数额。
此外,公司应当披露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如下资料:
(1)前五大供应商所占的采购百分比;
(2)前五大客户所占的营业额或销售百分比;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权益。公司若在发行前进行过业务和资产重组,应重点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属于改组或分拆组建的,应说明业务重组或分拆的情况。公司应当披露对其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