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在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华律小编在下文中详细介绍了公司章程中有关法定代表人缺位替补、任免、变更、与公司诉讼方面的细则。
1、我国实行的是单一法定代表人制
法定代表人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需要,由1986年的《民法通则》所确认,与国外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均不一样。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唯一性,公司仅能由一个人代表,其行为视同为公司的行为,其他人经过授权后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等。
2、法定代表人越权
在法人意欲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时,应在公司章程中明文作出特别的规定。但是在发生了法定代表人超越组织章程规定的权限时,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是因为从交易安全角度考虑,法定代表人越权,公司应当承担其交易后果。也就是说,法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并不发生必然的对外效力,即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仍是有效代表行为,除非相对人是恶意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了代表权限。
3、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与解除
在我国一般公司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行《公司法》允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执行董事均可被指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机构一般应当为公司董事会,在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由股东会或者某一股东直接任命。由于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外在代表人,所以公司章程应当明晰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和解除机关,并明晰“一切相反的规定均视为未作订立”。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10条:“董事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董事长。董事长应是一个自然人,否则,任命无效。董事会确定董事长的报酬。董事长的任期不得超过其担任董事职务的期限。董事长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可随时解除董事长的职务。一切相反的规定均视为未作订立。”
4、法定代表人的卸任
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的卸任情形有:
(1)因任期届满而卸任。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自聘任其的董事会届满而任期届满,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直接由股东会或者某一特定股东直接任命的除外。
(2)因任命机关解聘而卸任。公司章程应明确,法定代表人因任命机关解聘而卸任,防止公司出现不必要的争议或者诉讼。
(3)因辞职而卸任。法定代表人的辞呈应经由董事会秘书向其任命机关提交。
(4)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死亡而卸任。
5、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形成了任命新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新法定代表人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并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职工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应以有效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
6、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登记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还要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虽然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不是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必要条件,但是不进行变更登记对外不具有公示力。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从工商机关对公司变更登记的审查形式来看,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不是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必要条件。因为作为公司登记的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申请者所提供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我国目前的公司登记实际上采取的是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不属于行政审查权限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形成决议,选举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免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职务,即产生变更法定代表人之效果。
由于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以持有关变更决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的缺位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时的具体替补程序,防止公司代表权出现真空。
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一般是指,法定代表人被司法羁押、严重疾病或者死亡、丧失任职资格,以及公司不能与其取得业务联系等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等。
为防止严重情势之发生,公司也可以设定二到三级的替补流程,避免公司代表权出现真空。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12条规定:“在董事长临时不能分身或者死亡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授权一名董事行使董事长职务。因临时不能分身的,授权限于限定的期限;授权可重复。因死亡的,授权的有效期至选出新董事长时止。”
8、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印鉴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文件为准。
股东、董事、经理及他人侵占公司印鉴,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印鉴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之诉讼,以及印鉴被侵占期间公司需要参加的其他诉讼,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文件起诉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9、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的诉讼
公司与现任法定代表人发生诉讼,以及与公司发生诉讼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公司的代表权由董事长(或者监事会主席)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