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政机关有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违法的行政机关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那么,派出所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吗?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派出所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二、诉讼主体的分类:
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2、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实施了何种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因而,“刑事诉讼的中的人权保障是通过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刑事诉讼中的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实施目的的诉讼行为而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