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那么,法人独立责任制度的内容有哪些?关注若悠网,了解更多知识。
法人独立责任制度
我国已经建立了公司法人制度,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显然是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是一切人格的基矗法人的独立人格亦是以其拥有的独立于法人成员、法人创始人的财产为基础,对其自身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言之,法人只在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这对法人成员来说是一种利益,而对法人的债权人来说,却是一种不利益。法人财产的多寡与其债权人债权的安全性成正比。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法人的出资人的财产不能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而且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在现实中出现了一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消极现象。这些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在危及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暴露了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为核心的法人制度的固有缺陷。当前,已有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对公司采用公司人格否认判令股东承担责任,因此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可操作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谓迫在眉睫。
相关内容:“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由来及含义
“揭开法人面纱”制度这是英美法系的称谓,在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之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发轫于上世纪初,由美国率先提出,是指为阻却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给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即由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或制度。
对滥用公司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致公司债权人受损害的,法院应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责令不正当行为人(包括公司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由公司的无限责任转变为股东的无限责任)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7条规定,利用自己对公司的影响力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任何人,包括股东在内,都要对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
⑴它的适用不是基于公司股东的侵权行为,而是根据公司人格被人为的滥用并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从而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允许债权人向公司的股东直接追索责任。
⑵它是公司法一般原则的例外,主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而不能普遍适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就像遮盖于公司之上的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分开,使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但是,当因某些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而致公司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若仍然适用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则会造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不公。而适用“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否认滥用公司人格股东的有限责任,令其“走上前台”直接追究其对法人债务的无限责任,则会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正如美国法官桑伯恩所说:“公司在无充分反对理由的情形下,应被视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但是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用以破坏公共利益,使不法行为正当化,袒护欺诈或犯罪,法律即应将公司视为多数人之组合而已。”
其次,应作说明的是“揭开法人面纱”制度是股东在为其自身利益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将法人独立人格作为其逃避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的保护伞,在该保护伞的遮掩下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如果法人人格根本不存在,股东就不可能披着法人的面纱,将法人人格作为其牟取利益的手段和工具。所以,法人人格的存在不仅是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潜在因素,而且也是适用“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必要条件。
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对于法人独立责任制度也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