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无记名证券就是指不记载其权利人姓名的有价证券。那么,无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又是如何的呢?无记名证券的性质是怎样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无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和无记名证券的特点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无记名证券。
一、无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
无记名证券是指证券上不记载特定权利人姓名的证券,其转让因证券交付而完成。德国民法典第1293条规定无记名证券适用有关动产质权。
质权以无记名证券为标的的,其交付质权人之后即产生设定质权的效力。无记名证券持有人若要将证券权利转让给他人,只要将证券交付他人即可,无须在证券上作任何记载,授受本身就标志着权利主体发生变化。
因此设定质权时,除以书面形式确定外,出质人以设质为目的将债权证书交付质权人,设质行为即为成立,此时,受让人不能行使质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应推定该持有人为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若该持有人行使质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而使出质人合法利益受损,该持有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无记名证券的特点
(1)无记名证券发行人(债务人)得向持有人给付而免其债务(第七二○条)。
(2)无记名证券发行人,除能证明其系无权利人外,应向持有人为给付(第七二○条第一项)。
(3)强化对善意持有人的保护及无记名证券效力的维持(第七二一条)。
(4)无记名证券发行人对持有人的抗辩权受有限制(第七二二条)。
三、无记名证券的性质
1、无记名证券是不记载特定权利人之证券
无记名证券是不记载特定权利人,而以持有人为权利人的证券。因持有人是权利人,可以对发行人请求依证券所记载之内容给付。无记名证券之标的物,无种类的限制。除以金钱、有价证券及其他代替物为标的物之外,无记名证券尚包括火车票、轮船票、游乐场入场券之类的服务证券。
2、无记名证券是发行人的自付证券自付证券
就是由发行人自己支付的证券。这种证券与票据法上的无记名本票相当。
3、无记名证券是依照记载内容给付的证券
无记名证券的权利和证券是合为一体的,是完整的有价证券,其证券和权利同时存在,除证券记载的内容之外,发行人不负记载之外的任何义务。所以证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请求给付,仅限于证券记载之内容。这种证券名为文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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