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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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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承担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不再提取。

4、提取公益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的意义有这么五点:

第一、对于企业因违反有关法规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以及因违反税收征管条例而被税务部门处以滞纳金和罚款,必须用企业的税后利润开支,而不能在税前列支,以免损害国家利益,失去依法惩处的警示作用。例如,企业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部门处以20000元的罚款,假设此项罚款在税前列支,则企业会因此而减少税前利润20000元,如果所得税税率为33%,国家将因此少收6600元的所得税,从而使企业实际只承担了13400元的损失。因此这类性质的支出只有从税后利润中开支才是合情合理的。

第二、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能在5年之内弥补就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弥补,以体现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这同时也是保护维持企业发展和激励企业有效经营的一种较好的办法。

第三、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企业按一定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不论何种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的企业均必须提取盈余公积金。这既是保全企业资本,防止因企业滥分利润而损害债权人利润的需要,也是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在内部积累资金的需要。根据提取盈余公积金的法规依据,其提取比例为10%。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但企业用于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盈余公积金的提取并不意味着资金的增加,而是一种调度,它对企业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具有保护作用。

第四、公益金是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的资金。这是鉴于企业利润的创造是与全体员工的努力和奉献密切相关,且企业经营效益的进一步提高也有赖于人力资源的再生产,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住宅、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福利事业设施的支出,改善职工的福利条件。但它不是唯一来源,通常由固定支出部分和提高改善部分组成,公益金常常是提高改善那一部分的来源。它同属于所有者权益的范畴,与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同的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并不强求一致,这是因为各个企业对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需求是不同的,企业所能承受的比例及绝对值也是不同的。

第五、随着资本金制度的建立,投资者的收益便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即按资分配;因此在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便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这其中的投资者可以是国家、其他法人、个人、外商和某些社会团体;根据规定,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并不限于当年利润,如果企业存在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亦可并入当年利润一起分配;反之,当年无利润则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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