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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探讨

发布时间:  浏览: 415 次  来源:网络

前不久,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第98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填补了我国在缺陷食品管理和召回方面的一个空白,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个有效措施。其中对质检部门在食品召回方面的管理职责、调查评估、召回实施及结果评估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如何按规定有序高效地执行召回程序,尚无经验可循,对此亟须深入探讨。

第一步召回计划

召回协调员。企业应指定专人担任召回协调员,负责准备并协调与召回有关的所有事宜。召回协调员应熟悉企业所有运作程序,如采购、加工、质保、销售及客服流程。

召回准备要点。应明确参与人员的名单、职责、电话、传真号码及电邮地址等,详细说明召回商品、召回行动具体步骤等。同时必须指定替补工作人员以保证召回计划的顺利开展。

危害评估。企业应收集所有有关危害性质及范围的信息。企业在向当地市级质检部门提交召回报告时应考虑下列因素:该产品的使用是否已经导致消费者患病或受到伤害;针对不同人群(如孩子、老人、免疫力低下人群等)及其他可能接触该产品的高风险的人群的危害评估;针对可能接触食品的高风险人群的危害风险评级;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发生的短期后果及长期后果。

召回范围。召回计划应详细列明企业如何评估计划召回的食品的数量及品种。如果问题涉及致病微生物,应考虑在同一个HACCP体系下进行清洁及卫生处理的所有食品都有潜在可能受到污染。除了从清洁卫生过程确定召回范围外,质检部门会考虑相关因素如加工厂的产品标识体系、相关病原菌、加工包装程序、设备运转情况、HACCP体系监控和验证情况(包括微生物检测)、加工厂卫生操作记录以及其他HACCP体系下的类似产品是否部分或全部受到影响。

记录。企业应该使用一套可以准确辨别不合格产品的标识溯源系统,以便有效召回不合格食品。所有记录都应该保存一段时间,至少超过相应食品的销售期和使用期:销售记录应该尽可能保持较长一段时间以便于召回时准确追溯去向。尤其是畜禽肉产品的销售清单、发票、装运单及各种销售证明;生产记录应该包括加工时间、原料配方、用量、供应商信息及所有原料的检验结果等。特别是每批次产品所用原料、半成品的相关信息;原料记录更应妥善保存,以便当某项检测阳性或引发食源性疾病而需要召回产品时,能够立即缩小召回范围到某个供应商,有利于追溯源头。这些措施是产品召回追溯的第一步,非常重要。

召回层次。召回计划中应针对产品不合格情况产生的后果明确召回的层次。根据产品的销售渠道可以将召回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批发层次,包括批发商及中间商;零售层次,包括零售商及中间商;消费者层次,包括家庭消费者及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销售商;旅馆酒店层次及其他中间批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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