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要求注册资本?
注册商标不要求注册资本,当前,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强制注册的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范围是很有限的。从这里也表明,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不具有普遍意义,普遍实行的仍然是自愿注册原则,而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只是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
商标的强制注册是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是商标的强制注册由国家具体规定其商品,如果规定了某项商品后,这项商品上就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就有义务将其商标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该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二、历史
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一般公私厂、商、合作社对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或拣选的商品,需专用商标时,应依本条例的规定,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私营企业局申请注册。”因此,建国初期,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即是否申请注册商标由公私厂商自主决定。但随着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程的推进,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商标专用权逐渐溢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范畴,演变为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商标专用权。1954年3月9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未注册商标的指示》和《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注册商标进行登记。对未注册商标进行登记,其初衷是制止滥用商标行为,清理具有反动腐朽思想的商标,但却成了以后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的滥觞。
1957年1月17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我国开始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要求各企业、合作社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未注册的应于1957年6月30日前完成申请手续,之后未经核准的商标不得使用。之所以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是因为“通过商标管理也是有助于督促企业注意改进产品质量的一个办法。因为在市场上凡是品质优良享有盛誉的商品,消费者往往指认商标要求供应,这就很清楚地看出商标是代表商品质量的一种标志。”正因为“商标是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商标成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商品质量的手段和工具。196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只不过是把1957年以后的商标工作实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商标强制注册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在进行相关的商标注册的时候,是需要提出一定的申请的,毕竟对于相关的法律必须要进行一个合理的遵守,而进行商标注册当中的条件,并不包括注册资本要达到多少元才能够申请商标,也就是说两者是完全没有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