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撤资即合伙人撤销投资、撤出资金,又可称作"移转型民营化",是公共服务民营化的一种类型,它意味合伙人放弃某一企业,某一职能或某一资产。对于合伙人撤资的情况,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不能进行合伙人撤资,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
一、合伙人撤资是什么意思?
合伙人撤资:即合伙人撤销投资;撤出资金。又可称作"移转型民营化"。是公共服务民营化的一种类型,它意味合伙人放弃某一企业,某一职能或某一资产。像委托授权一样,撤资需要合伙人采取直接的、明确的行动。与委托授权不同的是,撤资总体上说是一次性工作。
二、分类:
1. 出售。即把企业作为一个可继续经营的实体加以出售;
2.赠予。即无偿移转。出售和无偿移转的对象可以是事业机构现有的员工、产品的使用者或服务对象、社会大众、以及市场上现有的其他私人企业,或事业机构原有之实质性有人。
3. 清理结算。即对于经营绩效不佳的公营事业,可通过削减预算、关闭工厂,以及出售资产等方式使之退出市场。
三、如果发生合伙人撤资,我们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内容如下:
(一)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不能进行合伙人撤资,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
(二)若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合伙人撤资,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也就是说,合伙人撤资需要和其他合伙人进行协商,并且合伙协议有违约条款的按照违约条款解决;同时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在没有给其他合伙人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进行合伙人撤资。
撤资就意味着资金撤离,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资金供给缩减或断裂那是巨大灾难,特别是创业型企业,因此,在签署协议的时候和投资的时候,合作双方都要注意。如果协议约定不能撤资,那么擅自撤资就是违约,按约定赔偿。没有明文规定的,也要提前告知撤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