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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有几种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况有哪些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有限合伙人有本法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合伙企业分为了普通和有限两种,其中有限合伙人只会出现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并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也只是有限责任,而其他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则还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并不执行合伙事务,就算有实施上述几种行为,对外也是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