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的后果需要负法律的责任吗?
是需要的;公司高管有下列行为,违反了对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行政责任?
1、禁止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或者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采取阻止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的措施。例如,《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的措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的措施。
3、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例如,《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资格、处以罚款。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免职、给予处分。例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6、市场禁入。例如,《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的,暂停其任职资格1至3年;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7、纪律处分。例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综合上面所说的,忠实义务可以用在家庭婚姻里面,也可以用在公司企业里面,但对于公司的高管人员违反了此义务的话,必定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对于严重不仅会承担赔偿的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刑法的责作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公司法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