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合伙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1、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
2、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
3、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关系,在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合伙经营,这是合伙在经营方式上的重要特征。如公民之间没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经营,便不构成合伙关系。例如一公民将其房屋出租给某甲,某甲以此房屋为出资与某乙合伙开办一饮食店,则某甲与某乙为合伙人,而该公民不参与饮食店的经营,只收取租金,便与某甲、从乙之间不存入合伙关系,而仅有与某甲之间的租赁关系。
入股与入伙是较为相似的,但合伙的这一特征也已使二者明显地区别开来。入股也是出资,此与入伙无二致;但入股者仅以股票持有人的身份收取股息,而并不参与股份组织(公司)的经营活动,入股人追求的经济目的仅限于股息收入,而不关心股份组织(公司)的经营效益。
4、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3、相互代理。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个人有意成立合伙企业的话,就应该寻找合作伙伴。但是,合伙人跟股东的性质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成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各位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的合伙协议,之后各位合伙人有什么矛盾跟意见的话,都首先参照合伙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