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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金会是特别法人吗?

发布时间:  浏览: 914 次  来源:网络

一、对于基金会是特别法人吗?

基金会是不属于特别法人的;

《民法总则》的规定: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单独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法人的特征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依法单独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单独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 ,我国的法人是分很多种不同的类型,而对于不同的法人所要履行的义务就会不一样,对于特别的法人一般都是针对于基层的人员所组织的,所要承担的责任也会不一样,所以,作为法人在处理事情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法定的条款来,从而要保障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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