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什么时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而使得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1]
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 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当合伙人仅剩下有限合伙人的时候,合伙人对企业仅仅负有限责任,这时候,与有限公司的股东负有限责任一样。这样就不是合伙企业了,而是有限公司。所以,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下有限合伙人的时候,该企业应该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南海创投等股权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陆续成立,为中国私募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掀开了新的篇章。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后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依照国家的出台的相关政策,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而有限合伙人只需要对企业承担相关的有限责任。那么当企业大的有限合伙人和股东承担的是相同的责任的话,那么合伙人和企业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只能够将公司进行相关的解散,否则公司则和有限公司的性质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