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一经终止或解散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清算赔偿的顺序:
1.破产之后,第一个要结算清楚的就是清算本身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员工的工资。
由于清算本身的费用属于成本性费用,如果这个不支付的话,就没有办法进行以下的环节,所以这个是首先一定要支付的。其次,在我国的劳动关系当中是非常注意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劳动单位必须按时的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哪怕是破产了,也需要用结算出来的资金先给劳动者发放工资,不仅仅是工资,还包括社会保险所应当交纳的费用,或者是在劳动关系终止的之后自己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等。
2.在对于以上的这些费用进行清偿了之后,如果还有剩下的财产的话,需要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所欠的税款进行缴纳。
这不同于上一个对于清算人员和劳动者的义务,对于税款的缴纳是企业对于公司的业务。一个企业在经营的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交纳各种各样的税,所以就算破产了之后,这些说也必须要按时的补齐负责。各个发起人还需要对于自己所欠的税和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早晚都是要补齐的。
3.同时,如果企业在经营的过程当中有贷款或者是对外有欠款的话,也属于各个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应当用公司的钱对于所欠的债务进行清偿,公司的钱不够的话,要拿出个人的钱对于债务进行清偿,总之就算是合伙企业,破产了之后也不可以在外欠任何的钱。
如果还有富余:
1.以上的这些项目就是合伙企业如果破产了之后,清算出来的钱必须要偿还的项目,那么如果在偿还了之后,自己的企业还有剩余一部分金额的话,就要分给各个发起人了。
2.分给各个发起人的比例,如果在合同当中已经有约定的话,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发放,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就可以按照各个发起人在合伙企业当中所占的份额来发放,或者是平均发放都可以。这个问题可以由各个发起人来协商。
3.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比较简单的要求,门槛是比较低的,当然破产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由于合伙企业只是由几个发起人成立的,所以并没有强大的财政支持和后盾,在现在的经济大环境当中很容易被淘汰。不过就算合伙企业破产了,之后清算出来的财产也不会为负数。通常来讲,是足以已支付以上这些费用的,而且还有可能剩下一些钱可以由各发起人分得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休、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一家企业的诞生和发展是企业的主要目标和前景,为促进企业更好发展需要有充足的资金和人才,还要有稳定的管理结构。合伙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是有风险的,生命力有限、责任无限,但财产共有。合伙企业需要合伙人共同齐心努力并进,才能创造更好的企业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