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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到位资本和注册资本

发布时间:  浏览: 543 次  来源:网络

一、实际到位资本和注册资本有什么区别

实际缴纳和注册缴纳的资金没有区别。缴纳的资本和公司填报的资本。实际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际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最终是应当一致的。

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的区别,实收资本是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金。照理来说这二者是一致的,以前是要全部到位验资后才能注册的,但是为了照顾企业,降低了申办企业的门槛,现在容许资本金分布到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未收资本,如果实收资本注册后,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资金,但存入银行账户就不允许抽逃资金。

二、资本要求

2006年版《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新《公司法》第26条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新《公司法》第59-64条

3.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新《公司法》第81 条

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且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014年新《公司法》改实收资本验资制为核准制,仅存27类金融相关企业仍需验资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一旦发现相关的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时,我国的行政部门还将对这类公司进行处罚。相关的公司股东还应积极的按照公司法律进行办理。股东未按规定缴纳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这类股东履行职责缴纳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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