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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以母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的行为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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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以母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的行为是有效?

分公司以母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的行为是有效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自营业,具有独自缔约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1、分公司的主要特征是分公司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的主要特征是分公司没有独自财产,其经济与隶属公司是统一进行核算,分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分公司占有的财产是总公司的财产的一部分,分公司所有资产将被列入总公司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的主要特征是其设立程序与公司设立程序不同,分公司设立仅需进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完毕;

4、分公司的主要特征是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也没有董事会,分公司不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5、分公司的主要特征是分公司没有独自的公司名称,其名称只要在隶属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其实分公司在日常经营的过程当中,并不需要任何情况下都以总公司的名义去签合同的,因为分公司本来就有独自签合同的权利。但不管怎么来说,分公司毕竟没有法人资格,所以说,分公司每签的任何一份合同法律后果都是总公司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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