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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依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其股东资格,即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不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但书部分规定了例外情况,由于公司具有的人合性,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对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继承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只要有效的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问题进行了规定,那么就应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则确定股权继承事项。然而一旦章程规定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则该继承人就应当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而不应再随意对股东权利加以限制。
由于继承股权份额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的行为,所以在股东权利的继承中,即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同样能够继承相应的权利,至于其股权如何行使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假如公司章程有规定则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无规则的情况下股权应当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虽然这样可能会对公司的人合性造成影响,但是股东们能够在设立公司章程之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权继承方式、股权行使方式加以限制,从而最大水平的保证公司的人合性。
继承股东的权利:
一、经营参与权。
二、利润分配权。
三、处置股份权。
四、剩余财产分配权。
五、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六、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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