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在清算中有不当行为或不称职的行为时,可以依法将其解任。
清算人通常在以下条件下被解任:一是清算人的资格消灭。如清算人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或依法被剥夺民事权利。二是清算人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清算人没有忠于职守,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清算人被解任的方式一般有二:一是股东会决议解任。公司成立清算组织后,股东会仍然发挥作用,股东会可以决议将不合格的清算人解任。不过,法院选任的清算人,股东会无权将其解任。二是法院依股东或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解除不合格的清算人,法院解任适用于所有清算人。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清算人的解任;不过,对于股东会选任的清算人,因其与公司之间系委任关系,股东会当然可以通过决议将其解任。
清算人的义务和责任
清算人作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必须遵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履行其职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8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这就规定了清算人负有忠实的义务,与董事的忠实义务相似。清算人还应当负有注意的义务。日本商法规定,清算人准用董事的忠实义务,同时还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清算人如果怠于执行任务而使公司遭受损害时,清算人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98条还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清算时由于公司已停止营业,所以清算人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
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责任界定
当公司出现清算情形时,如何确定清算程序的相关义务人,公司未依法清算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解决这一问题,正确区分清算主体和清算人至关重要。
(一)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公司的清算主体即清算义务人负有依法组织清算、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律义务。清算义务人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中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件,并结合各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可以确定以下原则:当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清算人(或清算组)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就包括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未适当履行通知、公告等义务的,或未依法清偿债务等,清算组成员对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