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人如何产生
纵观各国立法,公司清算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作为清算人处理清算事务;日本《商法典》也对清算人的产生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里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属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清算人范畴。
2.选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一般也允许由公司的股东选任清算人,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65条规定,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任命其他人员作为清算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由法院或行政机关确定
许多国家规定,对于公司因强制解散而进行的清算,应当由作出解散决定的机关(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选派有关人员进行清算。这种情况一般仅出现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没有确定清算人时,法院才会依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指定清算人。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人的选任
清算人在性质上一般是自然人,公司清算人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
清算人主要有四种产生方式:一是由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的清算人首先由公司董事担任,因为董事熟悉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董事担任清算人有利于清算的顺利进行。二是由公司章程指定。三是由股东选任。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四是由法院或行政机关选派。在特殊情况下,如清算人不能尽职或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选派或行政机关指派清算人。我国《公司法》第19l条规定,公司自愿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因破产而解散的,由法院依法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