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上什么是期权股?
期权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与经营管理者签定合同,承诺经营管理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即股份期权的有效期)按固定的价格(即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对于上市公司,授予经营管理者的股份期权总量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原有总股本的5%和流通股的10%。 股份期权的有效期从股份期权授予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8年。股份期权被授予人过期没有行权,则自动失效。股份期权被授予人中,高级管理人员行权所获得的股份,在任期间不得转让。
离任经审计确认无弄虚作假行为,3年后方可转让其所获得的股份;其他人员行权所获得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该种持股方式适用于上市公司和计划上市的高科技、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股份公司;行权后获得的股份,属于限制转让的,由企业董事会托管;股份期权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企业送股、配股或拆细股份时,应对尚未行权的股份期权作相应调整;企业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应提前告知股份期权被授予人,经企业同意允许股份期权被授予人提前行权。
二、有关作用
(1)可以广泛地动员,积聚和集中社会的闲散资金,为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服务,扩大生产建设规模,推动经济的发展,并收到“利用内资不借内债”的效果。
(2)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和地区封,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3)可以为改革完善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探索一条新路子,有利于不断完善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人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更好地发挥股份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4)可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特别是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使政府和企业能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用其权,各得其利。
(5)可以扩大我国利用外资的渠道和方式,增强对外的吸纳能力,有利于更多地利用外资和提高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收到“用外资而不借外债”的效果。
对于期权股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来确定,一般是为了激励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来处理的,但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一种还需要由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来进行认定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