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有什么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选择有限合伙而不选择公司形式,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优惠,由合伙人自己缴税,避免双重税赋,且在特定的政策下,可按照“利息、股利、红利“应税项目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点点提醒,能够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非常好的。
合伙企业分配机制灵活: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间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股权管理优势:由于合伙企业的设立运作是依据国家颁布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或《全体合伙人公约》,所以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均有成熟、稳定的法律关系支持。
企业实际控制权: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合伙制以少量出资控制整个合伙企业,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实际控制人可以利用这个方法掌握合伙企业的投票权。
没有非法集资嫌疑:由全体职工出资组建合伙企业,经过了有权机关的行政许可,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无非法集资嫌疑。
在设立合伙企业的时候,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未限定合伙人上限人数(可以无限扩大);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出资人(股东)一样,上限均为50个。而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不必现金出资),有限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人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