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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法律行为,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能够方便税务机关对税收信息的管理。纳税人进行申报时可以选择直接申报也可以选择邮寄、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有时在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报表时可能出现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申报拖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