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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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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协议构成要件

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有以下三点:

1、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2、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3、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的后果。

二、垄断协议的特征

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

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前些年部分家电生产企业共同形成的“价格联盟”,就属于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三、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横向协议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通过同业公会的联合行为

四、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 的规定: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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