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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以第三人身份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  浏览: 207 次  来源:网络

一、股东能否以第三人身份提起诉讼

股东作为诉讼第三人,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民事起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

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所以股东作为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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