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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  浏览: 212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的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有哪些规定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分配,合伙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

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合伙财产的保全要如何进行

1、合伙财产分割的禁止。

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之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2、合伙份额转让的限制。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份额出质的限制。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

4、合伙债权抵销的禁止。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合伙代位权的禁止。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有剩余合伙财产的,合伙财产按合伙合同的约定分配,合伙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由合伙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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