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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人是否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形式

发布时间:  浏览: 203 次  来源:网络

一、变更法人是否是债务重组

变更法人不是债务重组,法人变更是出于公司的发展或战略调整等原因,公司法人有时候就需要由一人变更为另一个人。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形式

1、以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

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非现金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作为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

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作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变更法人和债务重组是完全两种不同的公司业务,只能说当发生的其中一种比如债务重组的时候就很有可能导致变更法人,那如果在这两项业务当中遇到问题的可以联系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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