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八)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九)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公司的设立有类似的地方,在所有的申请文件都准备好之后,也是通过工商机关审批而获批成立,但仍然有许多不同的地方,特别是第一次设立合伙的经常会感觉有点摸不着头脑。为了能够顺利的设立合伙企业,建议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