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频繁查账公司是否可以拒绝
股东频繁要求查看账簿,公司可以拒绝。
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是应当说明目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如果股东滥用知情权查账,公司需要举证证明,股东查账有“不正当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公司举证证明股东经营或者参与了与本公司主营业务、客户群体或范围存在实质上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或业务;
2、证明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是为了向他人提供公司的经营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3、证明股东近三年存在查阅公司账簿后向他人提供公司相关信息的行为。
二、股东查账公司能否拒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据此,如果股东查账目的不正当,或股东身份无法得到承认,那么其查账的要求无法实现。
根据规定,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自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但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