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查公司资料能查几次
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只能查阅一次为限,在股东行使知情权时,股东此前曾经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行为,也并不必然导致其之后对同一事项知情权的丧失。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行使查阅权查阅的范围是什么
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簿的,还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1、但就原始凭证来说,因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指出会计账簿是否包含原始凭证,也仅用“公司特定文件材料”比较模糊的表述,建议在提出查阅原始凭证的时候需要明确注明。
2、结合司法实践,查阅权一般可涉及分公司,但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也会受到限制;
三、查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会被限制吗
查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会被限制
股东滥用查阅权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因此我国《公司法》针对会计账簿的查阅赋予了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的拒绝权。具体包括: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其中,股东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这样也可以防止公司过度限制股东查阅权。
为了加强公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现行公司法规定任何有限公司的股东都享有知情权、复制权及查阅权。而股东知情权往往通常体现在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权利上,也就是查阅权,但实际操作中查阅权因涉及滥诉、侵害商业秘密等情况在行使过程中会受到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