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事会职能主要有:
1、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会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9、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10、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二、监事会职权包括哪些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5)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8)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9)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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