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私人营业执照的方法有:
1、个体户企业营业执照理应到申请办理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局申请办理销户办理手续。
2、销户备案应递交的文档《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授权委托人申请办理销户注册的提交人签订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或是资质证实影印件。
4、带上营业执照去所属管辖区的国税局服务厅,查看是不是有应交税金没交清,有一些要找所管内的税管员核对或签名,取得完税证明。
5、带上税收凭据抵扣联再度返回工商局,递交完税证明,一般状况现场就可领到个体户销户通知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第四十五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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