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1、将资金收益与流动性相结合,增加了投资者的兴趣。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与借款人签订第二天或连续合同的回购协议,在确保资金可以随时收回和转移的前提下增加资金收入;
2、增强了长期债券的实现性,避免了证券持有人出售长期资产实现的可能损失;
3、安全性强。回购协议一般期限短,有100%债券作为抵押,投资者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及时收回资金,避免长期投资的风险;
4、长期回购协议可用于套利。如果银行以较低的利率通过回购协议获得资金,然后以较高的利率贷款,则可以获得利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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