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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职工应当找谁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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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职工应当找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来要钱,由管理人用破产财产来依法支付给职工工资、社保等拖欠的费用。但需要首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能来清偿拖欠职工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清算时的顺序:

1、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2、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

3、管理人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具体执行;

4、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管理人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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