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我们国家除了企业这种经营合作的方式还存在着合伙经营方式,合伙企业它的特征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在责任承担方面是无限制的合伙企业,它是作为一个整体对他的债权人承担着无限大的责任,如果企业在清算之后还有才产生于按照约定来进行分配。
我国的合伙企业是社会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一般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所以,在开一家合伙公司的时候一定要签订好各种协议,避免之后纠起纠纷,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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