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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方式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32 次  来源:网络

一、股东认缴出资方式的规定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认缴制。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退股的方式有哪些

在实践中,股东要合法地退出对公司的投资,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所持股权作价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二是经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向股东退回减资部分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等额资产。

除了上述一般“退股”方法外,股东要合法地退出对公司的投资还有一种特殊方法,即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股东对股东会相应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具体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股东会对上述法定情形的事项进行决议,股东投反对票的,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该股东即可与公司就股权回购事宜进行协商。如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股东认缴出资方式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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