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申报期限过了债权人怎么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公司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二、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债权申报表;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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