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和解的申请主体是哪些
破产和解的申请主体是债务人。由于提出破产和解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因此必须改变现行法律需在破产后三个月内提出破产和解申请的规定,改成破产和解申请起始于向法院申请破产之日,终于债权人会议作出财产分配方案之前。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个人可申请破产的条件是哪些
个人可申请破产的条件如下: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
2、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协商决议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破产申请】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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