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债权申报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企业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供最新通过审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备人民法院核实该企业的法人地位是否存在,检查证实其代理权限;
二、提供债权人详细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三、债权申请权申报书,要写清申报的债权的具体内容、性质、项目、要求、有无担保;
四、债权成立的相关证据、时间,是否超过规定的时效。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二、什么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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