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名更换后是否需要重签合同
公司更改名字不需要重新签合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合同或订立补充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公司签合同不盖公章是否有效
公司签合同不盖公章的,如果合同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手印,则合同也是有效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必须盖有公司的公章才是有效的。
当然如果合同既没有盖公章,也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方当事人的签字或手印的,则合同是无效的;除非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则合同也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同时和两家公司签合同是否违法
同时和两家公司签合同的,如果其中一份合同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兼职劳动合同的,则不违法,但是需要两家公司都同意;
如果有其中一家公司不同意有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在公司知道后可以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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