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有哪些
公司破产债权人申报的期限是三十日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债权人仍然向请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清算组予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二、什么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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