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公司 • 正文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限制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52 次  来源:网络

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限制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限制如下:

一、内部转让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

2、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

3、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二、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是怎么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是三年,如果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果任期届满后没有改选的,原董事长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对此《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什么样的责任呢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限制是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