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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有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45 次  来源:网络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有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

2、草拟章程,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设立审批。

5、交纳出资。

6、验资。

7、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8、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募集方式是什么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对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按照如下的步骤进行:

1、发起人认购规定数额的股份。即在向社会公开募股前,发起人确定其所认定的股份额必须占总股份的35%以上,发起人须填写有关书面文件,确认股份数和股款,达到法定要求。

2、申请公开募股。必须先获得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然后,发起人还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指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经过批准,才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3、认股缴款。即发起人在获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募股申请的批准后,将招股说明书公开;

让社会公众了解,吸引投资者认股,由认股人填写认股书,使发起人了解认股人的情况,以便通知和联络。

认股人在填写认股书后,按发起人公告的指定时间依认股书中所认购的股份数及金额缴纳股款。

4、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是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指定的时间内召开的,由发起人主持召开,各认股人参加的大会,讨论设立公司的重大事项及公司组织机构的建立。

5、申请设立登记。创立大会选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在创立大会后主要参与和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6、公告及备案。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应该怎么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公司的全部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仅是以出资额为限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以下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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