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中债权人知情权是否包括查阅复制
破产中债权人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制的权利。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二、债权人是否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权利
如果债务设立了抵押,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占有债务人抵押的财产,但仅能占有被抵押的财产,不能占有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或者债务人同意以其他财产来抵债的,此时债权人也可以占有债务人同意被用来抵债的财产。除上述情况外,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是否需要实质审查
需要。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的工作程序是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就是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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